場地使用規定
陽明山中山樓場地使用管理要點
- 中華民國83年11月22日教育部台(83)社六二九四八號函核定
-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第778次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(原名稱:國立國父紀念館陽明山中山樓借用管理要點)
-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第782次館務會議修正通過
-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國立臺灣圖書館第809次館務會議修正通過
1. 為加強陽明山中山樓(以下簡稱中山樓)場地及設備之使用管理,以提供使用單位良好之服務,特訂定本要點。
2. 凡經政府核准登記或立案之機關團體、公司、法人或各級學校(以下簡稱申請單位)悉依本要點規定申請使用中山樓場地。
3. 使用中山樓場地以文化堂、一樓會議廳、三樓大餐廳、廚房及配菜間等為限。使用時間如下:
(1) 三樓大餐廳、廚房及配菜間:上午8:30至晚上10:00。
(2) 文化堂、會議廳:
1.上午8:30至12:30。
2.下午1:30至5:30。
3.晚間6:00至10:00。
(3) 前款情形,申請使用同日同一場地接連二場以上者,得不分段連續使用。
4. 申請單位應於場地使用日之一個月前以書面檢附下列相關資料,函送陽明山中山樓管理所(以下簡稱本所)辦理申請程序:
(1) 場地使用申請表(詳見附表一及附表二):由申請單位據實填寫並加蓋單位負責人印信,如申請單位為機關(學校)應加蓋機關(學校)印信。
(2) 企劃書:
1.應詳載使用場地之日期、時間、場地、流程及活動內容。
2.應敘明場地布置流程、撤場流程及清潔維護計畫。
(3) 申請單位如為民間團體應附立案登記證明影本,但機關(學校)者免。
5. 兩個以上單位申請使用時間相同,或部分時間重疊足以相互影響活動之進行時,其優先使用權依下列順序決定之:
(1) 本所自行使用。
(2) 提供政府機關執行政策、宣導政令使用。
(3) 申請書郵寄送達先後順序。
6. 本所對於申請單位之申請,經評估使用情況及活動性質有權決定是否同意,申請單位不得異議。
7. 申請單位應於本所同意申請且收到通知起三日內繳交保證金,十四日內繳清場地使用費。逾期未繳者,本所得逕予取消場地使用權,不另行通知。另政府機關辦理政令宣傳相關活動或社教團體辦理相關活動,經本所專案核准者,場地使用費得享優惠。
8. 申請單位若中途無故取消使用,已繳交之各項費用將不予返還;若因天災、事故等不可抗力之事由,致無法如期使用,得敘明理由函送本所,經同意始得返還繳交之各項費用(含保證金),但已發生權責之費用(含保證金),則依實扣除之。
9. 申請單位使用場地若有下列情事,本所除得移請有關機關依法令處理或立即令其中止使用外,並應沒收所繳場地保證金及停止其場地使用申請權利一年:
(1) 實際使用與申請時之名目或內容不符者。
(2) 申請單位轉讓場地場次與第三人使用者。
(3) 有破壞場地之清潔、安全或秩序等,其情節嚴重者。
(4) 有損壞建築設備或致人身危險,其情節嚴重者。
(5) 有從事違法情事者。
(6) 有妨害公序良俗者。
(7) 申請單位所繳之場地保證金扣除費用不足之數,逾一個月以上尚未清償者。
10. 本所為確保場地維護及活動品質,得於申請使用日前,視活動內容擇期召開場地使用協調會,申請單位應協調活動相關人員配合與會。
11. 申請單位勘察及布置場地應遵守下列事項,若有損壞場地情事,應負損害賠償責任:
(1) 申請單位應指派現場負責人一名,與本所承辦人員聯絡相關場地使用事宜,並配合相關規定行事,必要時得要求申請單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。
(2) 場地勘查時,應會同本所承辦人員,於上班時間內辦理,至多以三次為限。
(3) 申請單位應於場地使用日之五日前將立牌、旗幟、海報或宣傳標語等送達本所備查,非經同意不得釘掛、膠黏或張貼各式物品於中山樓內外牆壁、樑柱、玻璃、地面、門窗、天花板等處所。
12. 申請單位使用場地及各項設備器材應遵守下列事項,違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:
(1) 使用場地及其各項設備器材、設備,應盡善良管理之責。
(2) 應嚴守場地使用時間,如有逾時將依逾時收費標準計費。
(3) 應指派足夠數量人員監督、要求及維持場地之清潔、安全及秩序等,若因申請單位使用場地之緣故,致環保、衛生消防或警察等權責單位依法令開單告發時,申請單位應負依相關法令懲處之責(如繳罰鍰等)。
(4) 攜進本所之財物、設備、資料等應自行保管,並於使用完畢後立即運離,若有遺失或毀損,本所概不負責。
(5) 中山樓各場地內原有設備及傢俱之配置若因活動需要需有所變動,應於活動前徵得本所同意。
(6) 場地使用完畢後,除應負責將使用場地及各項借用設備點還予本所人員,亦應負責場地使用後之清潔維護及垃圾清運,並回復場地原狀。
(7) 如需使用中山樓燈光、音響及舞台設施等相關設備,應洽本所管理人員協助,不得自行啟用;如有加裝強光照明、錄音錄影或其他電氣設備之需要,應先經本所同意且依指示裝設,並自備發電設備,以維護場地安全。
13. 申請單位使用各場地應依「陽明山中山樓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表」(詳見附表三)規定繳交場地使用費,且所繳場地使用費用應外加百分之五營業稅。
14. 申請單位應繳交場地保證金每日新台幣一萬元整,不足一日以一日計;若使用完畢後且無費用扣除事項得檢據無息發還。
15. 申請單位使用場地所繳交之場地保證金,遇有下列情形者,本所得逕為適當處理,其費用得自保證金內扣除,不足之數並向申請單位追償之:
(1) 因申請單位使用造成場地、傢俱、擺飾、字畫及其設備器材之損壞。
(2) 因申請單位使用所致之污物、垃圾、廢棄物或非屬場地內原有物品,未於使用後負責清運完畢或回復場地原狀。
(3) 申請單位逾時使用場地。
(4) 申請單位使用場地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,致應負相關法令責任或懲處者(如違規罰鍰等)。
16. 因故取消中山樓場地使用,申請單位須以書面申請取消,其保證金概不退還。已繳交之場地使用費用,依以下方式辦理:
(1) 取消申請在原同意申請使用日之一個月前送達時,退還三分之二場地使用費用。
(2) 取消申請在原同意申請使用日之七日前,但未滿一個月送達時,退還二分之一場地使用費用。
(3) 取消申請送達之日距原同意申請使用日不足七日時,已繳交之場地使用費用概不退還。
17. 場地使用日經本所同意後,若遇本所主辦活動需優先使用時,得於場地使用日之十日前洽請申請單位改期或取消,其已繳交之各項費用(含保證金)得保留或無息退還,申請單位不得提出異議及請求損害賠償。
18. 申請單位如因故需改期使用,應於原同意申請場地使用日十五日前向本所提出書面改期申請,經本所同意後始可改期。其改期次數以一次為限,且改期後之場地使用日與原同意申請場地使用日間隔應為一年內。經本所同意改期使用後,申請單位依原申請使用場次有溢繳費用情形者,其溢繳費用依實際使用情形辦理退費。